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一)按事故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該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實施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實施操作者不按規程和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質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于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結構設計計算錯誤,地質情況估計錯誤,采用了不適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藝等。
(2)管理原因引發的質量事故: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例如,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的質量體系不完善,檢測制度不嚴密,質量控制不合格,質量管理措施落實不力,檢測儀器設備管理不善而失準,材料檢驗不嚴等原因引起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質量事故:由于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引起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導致出現質量事故。
施工質量事故處理方法
(一)施工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1)施工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建設法規
(二)施工質量事故的處理程序
(1)事故調查;
(2)事故的原因分析;
(3)制訂事故處理的方案;
(4)事故處理;
(5)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三)施工質量事故處理的基本要求
(1)質量事故的處理應達到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生產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經濟合理的目的;
(2)重視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注意綜合治理;
(3)正確確定處理的范圍和正確選擇處理的時間和方法;
(4)加強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工作,認真復查事故處理的實際情況;
(5)確保事故處理期間的安全。
(四)施工質量事故處理的基本方法
(1)修補處理。當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范、標準或設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修補后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可采取修補處理的方法。
(2)加固處理。
(3)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處理。
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
①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
②后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③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的;④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6)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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