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企業進行購銷活動,財務會計據以收付款項和記賬的法定憑證,也是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重要依據,是檢驗經濟活動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據之一。它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和稅收征管活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一切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包括工業加工)以及從事其他業務(包括對內對外業務)活動取得收入時,所提供給付款方的各種票據,均屬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五個工作日內發放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購票申請報告經有權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購票者應當領取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購簿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領簿,根據核定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發票。單位或個人購買專用發票的,還應當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等章戳。
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但對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按規定由付款單位向收款個人填開發票;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提供零星勞務服務的,可以免予逐筆填開發票,但應逐日記賬。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發票只準在購領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開普通發票,按規定可到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申請填開。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
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者折價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家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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