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對其簽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注冊建造師簽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為有效。
(2)注冊建造師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虛作假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3)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及時、獨立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簽章,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4)擔任工程項目技術、質量、安全等崗位的注冊建造師,是否在有關文件上簽章,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5)建設工程合同包含多個專業工程的,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負責該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簽章。
(6)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分包企業注冊建造師簽章。分包企業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由擔任總包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簽章。
(7)修改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征得所在企業同意后,由注冊建造師本人進行修改;注冊建造師本人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企業指定同等資格條件的注冊建造師修改,并由其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8)因續期注冊、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污損、遺失不能及時蓋章的,經注冊建造師聘用企業出具書面證明后,可先在規定文件上簽字后補蓋執業印章,完成簽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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