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之規定,需履行審批手續的項目只有在取得批準后,招標人才能開始招標。但實踐中,招標人在不符合招標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招標的情況時有發生。表現形式主要包括:項目未立項或未經批準;土地、規劃手續不齊全;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而未獲批準;資金來源尚未落實等。
在招標條件不完備的情況下招標,招標人將面臨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會導致招標無效。若項目最終未獲批準,招標人將可能損失前期所投入的費用。若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或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因未履行審批手續被認定招標無效的,招標人還要向中標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甚至是違約責任。
防范措施
招標人在招標前,應當辦理所有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概算批準的數額控制招標。
案例
某國有公司計劃投資兩億元資金建設辦公樓,公司在建設初期通過招標聘請了一家建筑公司,并繳納了前期管理服務費一百萬元。但辦公樓建設計劃因未獲得主管機關批準而擱淺,因此已繳納的一百萬元的前期管理費不予退還。公司主管領導被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