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新京報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即將于12月1日實施。今天(11月3日),記者從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了解到,該局組織200余家經營者集中開展反壟斷合規培訓,邀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律師和專家學者,對《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等規定進行解讀。
此次培訓對象涵蓋北京市屬國有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外資企業以及互聯網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涉及電力、燃氣、航空、通信、旅游、醫療、體育、公共交通、保險、汽車、能源、食品、建材、互聯網平臺等多個行業。
針對不同培訓對象,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精選授課老師,邀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律師和專家學者,從不同維度解析國內外反壟斷合規政策差異、特點,通過國內外經典案例,闡述反壟斷合規經營的重要性,分享合規要點和方法。重點解讀了《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等規定。
《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對合規管理制度、合規風險重點、合規風險管理、合規管理保障等內容作出規定。
《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主要詳細明確了行業協會與經營者的行為"邊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禁止的壟斷行為,如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禁止達成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聯合抵制交易等壟斷協議;經營者禁止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等壟斷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禁止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經營者從事前述禁止行為,將面臨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
即將于12月1日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梳理、整合了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和程序規定,對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調查等全流程內容分章作出規定。其中,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申報實施集中、申報后未經批準實施集中或者違反審查決定的,可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六支隊支隊長賈曉強表示,做好反壟斷合規指引十分必要,"此次培訓,是反壟斷執法機構主動從預防壟斷角度出發,有效消除潛在排除限制競爭問題,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首都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的一次有益探索。"
新京報記者 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