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納入《安全生產法》

2021-08-13 03: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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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聚企服
信息來源:國家應急管理部
2021年9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將正式施行。此次《安全生產法》在很多方面的修改完善可以說是與時俱進的,更符合我國現階段安全生產戰略需求,使法律更加系統化、科學化、國際化,而關于雙重預防機制的法律規定便是亮點之一。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將"雙重預防機制"納入《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是黨中央加強我國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法律化體現。2019年11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應急管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這次修改后,《安全生產法》將這一指導思想轉化為法律的明文規定,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應急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體現,是國家治理體系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將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納入《安全生產法》,體現了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近年來,我國發生的多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安全生產領域"認不清、想不到"的問題比較突出。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將安全生產的關口前移,使生產經營單位增強風險管控意識,全面評估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狀況,并開展風險分級,針對不同級別的風險,建立不同的體系化的管控措施,定期、分級進行隱患排查。早發現,早治理,盡最大可能降低風險水平,防患于未然,保障國家、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這是現代國家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科學化、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同時,《安全生產法》關于建立雙重預防機制的有關規定,從法律層面強調了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的系統化。現代生產安全和應急管理強調各主體之間的配合,強調各要素之間的協調化、系統化,從而實現預防風險、盡早發現風險并化解風險。雙重預防機制將安全生產的關口前移,強調分級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明確這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為切實履行這一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大人力、財力、物資、技術等方面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建立綜合性、系統化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由此,《安全生產法》對于建立雙重預防機制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此外,《安全生產法》關于建立雙重預防機制的規定,從法律層面確保了安全風險的有效管控。法律義務總是和法律責任相連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也是最易發現并避免隱患出現的主體。《安全生產法》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法定義務。若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該規定,未構建雙重預防機制,則相關執法主體有權要求其履行法律義務并可以據此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可以逐步建立起全方位、高效率的安全生產防范和管控體系,大幅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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