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發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
據了解,現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1998年印發,2004年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訂。但近年來隨著城鎮供水價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價構成、分類、定調價程序等內容已不符合形勢發展變化需要,特別是在供水壟斷環節價格監管方面,需要提出更為明晰的定價方法。為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定價機制,提升城鎮供水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發改委會同住建部對原有辦法進行了修訂。
《辦法》共七章38條,主要明確了城鎮供水價格的定價原則、定價方法、定調價程序,以及水價分類、計價方式、規范供水企業服務收費行為等。
《辦法》明確,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城鎮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地方定價目錄的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分類核定用戶用水價格。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
《辦法》規定,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等。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
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
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車、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凈水生 產、高爾夫球場用水等。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設置應當不少于三級,級差按不低于 1:1.5:3 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階梯水價原則上應當按照補償成本的水平確定,并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階梯水量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一級滿足居民基本 生活用水需求、二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用水需求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于三檔,二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0.5倍,三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1倍,具體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缺水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
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在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
《辦法》要求,規范定調價程序、強化信息公開。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并實行成本公開。
《辦法》強調,各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保證安全可靠供水。要規范服務收費行為、提升服務質量。明確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除受用戶委托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供水企業不得濫用壟斷地位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費用。
各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水服務行為監督,對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故障報修但未及時予以檢修的,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