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將"黑名單"升級為"灰名單",擴大了信息收集范圍。通過借鑒銀行業從業人員監管經驗,在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政務處分等較為嚴格的懲戒措施基礎上,增加了內部處分和其他懲戒(如違反行業自律公約)等,以便保險機構準入審查中,能夠全面掌握相關人員既往誠信合規情況。
同時,《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在人員招錄前,充分參考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的查詢結果,自主決定人員的錄用。存在監管規定禁止聘任或委托情形的,保險機構不得錄用相關人員。
此外,《辦法》還優化了信息登記、使用和管理的標準及流程,并要求行業協會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做好處罰信息系統的維護。如行業協會按照《辦法》要求,進一步優化了保險機構人員信息登記報送流程,取消原有的填寫紙質材料報送環節,提升了保險機構上傳率與上傳時效;同時完善了信息系統登記、查詢、統計界面,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升系統使用與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