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是商標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必須由有權機關來認定,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并不屬于有權機關,沒有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利。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中級人民法院都有權認定馳名商標,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有權認定。另外,北京、上海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也有權處理馳名商標案件。
《商標法》第14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商標法》第14條第5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法》第53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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